经典案例

安全无小事,维权太曲折

2020年5月26日16时43分,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联丰中路交叉路口时,与在联丰中路由西往东通过路口的由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颜某某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胫骨骨折、腓骨骨折、锁骨骨折、肋骨骨折、顶骨骨折、颞骨骨折、踝关节骨折、神经受损、颅脑修补等伤情,受伤部位多达二十多处,先后在宁波

发布时间:2025/11/27

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间转让股权并已支付股金,股权转让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 虽然《股东会决议》明确载明,出让方作价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受让方已转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当出让方辩称股权转让款并未支付且提供了相应证据时,仅凭《股东会决议》记载,不足以认定出让方已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受让方,受让方仍应继续提供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 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5/11/27

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小艺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公司称,小艺有4天凌晨出现睡着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小艺称,打瞌睡都发生在凌晨四五点,且时间较短,正常的生理需求。 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小艺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珠海中院认定小艺不构成严重违纪,驳回

发布时间:2025/11/27

法院止付令能否成为停止计付利息和违约金的理由

发布时间:2025/11/27

判定专利侵权应遵循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原则

在专利(本文是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技术比对中,应当是技术特征的比对,而非整体技术方案的比对,更非技术方案的功能、效果的比对。在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时,应遵循的原则是:应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都要求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对应性,这是侵权比对的基础。只要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找不到相对应

发布时间: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