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徐春律师代理王某某工伤认定案
【案件要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不因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按标准劳动关系处理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本案系《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2026年7月1日施行)实施后,人社部门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受理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认定决定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参考价值。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受伤职工):王某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用人单位:宁波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王某某系宁波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普工。2025年3月7日早上8时30分左右,王某某在单位冷库打扫卫生期间不慎滑倒,导致左肘受伤,由同事送往宁波海曙新欣医院就诊,当天转至海曙区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侧尺骨骨折(尺骨鹰嘴)。
徐春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6年8月25日受理,经调查取证作出甬海人社工认[2026]S13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王某某受伤时已年满5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性质上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按照传统处理路径,超龄人员工伤维权往往要先经历确认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性质)的仲裁、诉讼程序,再进入工伤认定,维权周期长、成本高,且实践中不乏因"主体不适格"而被挡在工伤认定大门之外的案例。如何说服工伤认定机关对超龄劳动者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是本案代理工作的关键。
三、代理思路与法律依据
徐春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超龄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裁判与行政认定规则,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固定用工事实证据。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工资支付证明、证人证言、就诊记录、上班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某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系因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
(二)准确援引法律依据。一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至今仍是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的直接规范依据。二是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借助新规强化说理。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废止了原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上述规范共同确立了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的制度方向,为认定机关直接受理本案提供了政策支撑。
四、处理结果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取证,采纳代理意见,认为王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甬海人社工认[2026]S13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左侧尺骨骨折(尺骨鹰嘴)为工伤。该决定为后续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主张奠定了基础,委托人合法权益获得有效维护。
五、典型意义
(一)为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样本。本案表明,超龄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受伤,可直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申请工伤认定,大幅压缩维权周期。
(二)印证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的落地实效。《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后,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从"可望而难求"转向"依法直接受理",本案是该新规实施后宁波市成功认定超龄人员工伤的实例,具有标志性意义。
(三)对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具有警示意义。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能以超龄、劳务关系为由规避工伤保障责任。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四)认定部门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值得肯定。本案中,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因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推诿塞责,不以用工关系性质存疑为由要求申请人先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而是直接依据〔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和《工伤保险条例》受理申请、开展调查取证,在法定程序内高效作出认定决定,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立法精神落到了实处。该局在工伤认定工作中体现出的依法行政意识、保障民生担当和"最多跑一次"的便民服务理念,既切实维护了超龄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为营造规范有序的用工环境作出了积极示范,值得肯定和点赞。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 徐春 律师
宁波市律协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