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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出借银行卡”后涉诈资金流入,出借人是否构成帮信罪?——“间接故意”型帮信罪的司法认定

近日,第二届鄞州区律师行业团委“鄞青圆周律”青年律师文化周“智绘法治”AI普法短视频创作大赛结果揭晓,我所青年律师胡歆乐凭借作品《出借银行卡,可能“间接故意”构成帮信罪》荣获二等奖。该作品聚焦日常生活中高发的“两卡”风险,以AI动漫短视频形式,通过简洁直观的动画提醒公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获得评委认可。

获奖后,胡歆乐律师结合该主题继续延伸普法,将“帮信罪”中较为抽象的“明知”“间接故意”“情节严重”等法律难点,整理成通俗易懂的问答内容。为延续普法效果,本期公众号普法栏目刊发其整理形成的普法问答核心内容。希望每位读者都能从中读懂: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绝不是可以随意帮的“小忙”。

问题一:只是借卡“走个账”、收点好处费,自己没骗人,这也犯法?

有可能构成犯罪。你以为只是帮个小忙,但这张卡可能正被用来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的赃款,你就成了信息网络犯罪链条上的资金通道,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问题二:什么是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简单说,构成本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客观上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支付结算等帮助;三是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

问题三:出借银行卡,怎么就成了“帮助”?我又没帮他骗人。

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收款码,是资金流转的通道。把卡借给别人收付款,本质上就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可以认定为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

问题四:我又不是确定知道他一定拿去犯罪,只是隐隐觉得“不太对劲”,这也算“明知”吗?

这正是本期要讲的关键——“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上的故意据此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接故意——你确切知道对方要拿卡去实施网络犯罪,还主动把卡借给他,内心希望犯罪得逞;

另一种是间接故意——你已经知道对方可能拿卡去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为了那点好处费,或者碍于情面,还是把卡借了出去,对卡被用于犯罪、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结果,听之任之、采取“放任”的态度。

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在意志上持放任心态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同样符合帮信罪的主观要件。所以,你不需要知道对方具体犯的是哪一种罪、怎么操作、骗的是谁;只要你已经认识到对方很可能拿卡去干网络犯罪的事,却仍放任不管,就可能构成帮信罪。

问题五:那是不是只要我脑子里“闪过一丝可能”,就算?

不是,法律有严格的边界,防止客观归罪。

间接故意中的知道可能,认识程度要达到“高度盖然性”,也就是你心里清楚对方极有可能拿去干违法犯罪的事;而不是泛泛的“说不好”“也许吧”,更不是模糊的预感、单纯的怀疑。

这里要特别区分两个说法:

“知道可能”——你心里是清楚的,只是对方到底干不干、具体干哪一种还不确定,这时你仍借卡,就是放任,属于间接故意;

“可能知道”——你其实被蒙在鼓里,也许知道、也许根本不知道,这就不能认定为“明知”。

司法实践中,仅仅签署过反诈告知书、看过反诈视频,不足以认定为明知;亲友之间偶尔借用银行卡、没有收取好处,也没有任何异常情形,按一般人的认知无法预见犯罪风险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问题六:办案机关怎么判断我是“明知”还是“不知情”?

不会只听你怎么说,而是根据客观证据,结合你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对方的关系、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下列情形往往会被重点审查:

一是交易价格、方式明显异常,比如借一张卡就给几千上万元“好处费”,明显不合常理;

二是要求异地、当面交付银行卡和U盾,甚至专程坐飞机到外地送卡;

三是频繁使用加密聊天、暗语沟通,或者销毁聊天、交易记录,使用虚假身份;

四是卡被银行、公安机关告知涉嫌诈骗、洗钱,或者被冻结后,不收回、不挂失,反而帮忙解冻、注销旧卡再办新卡,继续出借;

五是此前曾因涉“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受过处罚、训诫或信用惩戒,又再次出借;

六是事先就准备好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

问题七:是不是只要我的卡里进了诈骗的钱,我就一定有罪?

不是,不能倒果为因。卡里流入涉诈资金,只是客观结果。定帮信罪必须同时证明两件事:你借卡时主观上明知,以及客观上达到情节严重,二者要分别独立判断,不能用卡上的流水倒推你的主观心态。

比如把银行卡借给亲属用于资金周转,没有获利、没有异常,即使这张卡事后被用于诈骗,出借人也不构成支付结算型帮信罪。“情节严重”这个客观门槛,替代不了“明知”这个主观要件。

问题八:什么叫“情节严重”?

根据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和后续相关意见,常见的入罪情形有数量门槛,见表1。

表1 帮信罪(涉“两卡”)常见情节严重情形

情 形常见标准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分别为三个以上(均达到犯罪程度的)对象提供帮助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好处费等)一万元以上
出租、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五张(个)以上
出租、出售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需要特别提醒:这些数字是罪与非罪的刑事追诉红线,绝不是安全线。没有达到门槛,不代表借卡行为合法,仍可能被给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具体案件还要结合上游犯罪金额等综合认定,标准以最新规定为准。

问题九:只是借卡,和帮他转账、取现、刷脸,是同一个罪吗?

不一定,行为不同,罪名和轻重也不同,见表2。

表2 借卡相关行为的不同定性

行为类型主观与行为特征可能的定性
仅出借、出租银行卡,未参与转账取现明知可能用于网络犯罪而放任,达到情节严重帮信罪
出借后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转账提供刷脸等验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协助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事先与诈骗分子通谋,或参加团伙、长期稳定配合供卡、转账积极追求、深度参与诈骗诈骗罪共同犯罪
亲友偶尔借用、未获利、无任何异常不具备明知一般不构成犯罪
问题十:用卡的人一直没抓到,还能定我的罪吗?

可以。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也就是说,上游的犯罪嫌疑人没到案,并不耽误依法追究借卡人的责任。

问题十一:一旦被认定,会承担什么后果?

刑事方面: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实施的,还可能被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行政方面:即使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也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信用惩戒方面:可能被记入信用记录,被采取停止银行卡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功能、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和新开账户等“断卡”措施,今后办卡、用卡、贷款都会受到影响。

此外,一旦被定罪,还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参军、考公、就业和部分职业准入。

问题十二:我是学生、初犯,是被人哄骗着借的卡,也会坐牢吗?

法律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根据2025年“两高一部”最新意见,对被诱骗参与、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的,以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可以依法从宽;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从宽不等于无罪。对职业“卡商”、组织者、惯犯,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学生实施犯罪的,法律则依法从严惩处。

问题十三:生活中怎么避免“踩坑”?

记住“三不三要”。

“三不”:不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支付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任何人;不帮陌生人或关系不明的人代收代转资金、套现取现、刷脸验证;不贪图“租卡日结”“走账给好处费”“轻松跑分赚钱”这类小便宜。

“三要”: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U盾、密码和短信验证码,不替他人实名认证;一旦发现卡被异常使用或已经借出,要及时挂失、注销并报警;发现身边有人高价收卡、组织“跑分”,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结语

本期内容源自胡歆乐律师获奖AI普法短视频的主题延伸。荣誉是鼓励,普法是目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不是普通物品,出借、出租、出售都可能让你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别让“帮个小忙”变成“帮信犯罪”。

附录:主要法律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2.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
  5.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
  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说明:本文为普法宣传材料,所涉数额标准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具体案件认定为准;个案处理请咨询司法机关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