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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动态|我所高级合伙人徐春律师受邀参加鄞州区检察院召开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调研会”

近日,为贯彻民法典精神,切实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鄞州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调研会”,宁波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鹿林,宁波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周耀凤,鄞州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宝琴,各职能部门代表及代表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会,共商权益保护难点,共谋协同治理新路径。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春律师受邀参加该次调研会。徐春律师从自身的实务经验和政府政策的角度出发,剖析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困境与法律适用难题,披露平台通过格式合同的设计、用工模式创新等手段系统性规避法律和政府监管,并建议构建“实质性控制”认定标准,更加准确、高效地认定劳动关系,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他指出目前政府对新业态劳动者这一群体很重视,目的就是要求平台企业切实履行劳动用工义务。对于职能部门和法律工作者来说,就是要加强劳动关系认定,给予平台上的劳动者相应的劳动保障。2005年人社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采外观标准,已经不适合目前的用工形势,因为企业可以很容易的采取措施来规避这些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作出不是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对此,徐春律师提出,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需要摒弃外观标准,抓牢实质性标准。新业态传统用工中的考勤,管理等外观很容易规避,从而导致用外观标准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用工,用工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控制,一旦识别存在实质性控制,那么即便没有传统劳动用工的外观,也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附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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