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书
(2021)浙太安非事字第0067-4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根据宁波正通印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浙 0212 破申 3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浦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乐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为其破产清算管理人。
债权人债权申报公告已于2021年11月11日发布,相关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月6日,向浦乐斯公司管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现场、邮寄申报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32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唐河清;联系电话: 137800056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乐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清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宁波市鄞州浦乐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