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迅速蔓延,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出台《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各地抗击肺炎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交通或旅游活动的限制措施,以阻止人员流动和聚集。此次疫情对近年来发展迅猛投资额稳居世界第二的中国旅游业来说可谓是晴天霹雳。
政策布施——紧急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典型事例 据日本广播协会(NHK)2月5日消息,一位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香港人曾搭乘日本“钻石公主号”(diamond princess)游轮。3日,该游轮停泊在日本横滨港外,船上的船员乘客合计3700人正在接受检测。NHK表示,在目前得出的检测结果中,仅31人里就有10人被确诊。该游轮上的3700余人原则上要在船上停留14天接受隔离。 疫情之法律性质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该通知要求,即日起,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因该通知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另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疫情之前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就合同双方以及合同之履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构成现行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旅游合同之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 四 根据《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五 律师建议 第一,变更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协商采取延期出行,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待文化和旅游部取消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措施。如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建议解除合同。 第二,解除合同。一种是对于季节性、地域性比较特殊的旅游合同,例如南方人到东北以赏雪景为主的旅游合同,一种是专门针对此次春节长假的旅游合同。因合同本身的特殊性,旅行社和旅游者无法协商变更合同,建议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第三,不论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所涉费用根据上面第四点所述的《旅游法》第67条规定处理。建议合同所涉事宜协商处理,旅行社和旅游者互谅互解,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