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太安普法系列之三|肺炎疫情下的租赁合同履行之策

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地方政府根据属地疫情,相继出台防控措施。


作为公共性和突发性的病毒疫情,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和营商环境带来了不可预估的后果和损失。为此,对不同合同的履行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对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双方造成不小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之性质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营商环境的阻却和破环



因疫情蔓延,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原本俗称“商业黄金周”的春节长假,而今街面闭门,居家隔离。对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对于餐饮、酒店、商业零售等行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带来的绝对是惨痛打击,一边要支付租赁合同下高额的租金,另一边是没有收入来源,在疫情管控期间几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1、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现实中,包括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天灾,也包括游行、罢工、军事行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人祸。


2、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波及面之广,疫情之重,上至国家计策,下至属地严控,共抗共防,附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定义,属于不可抗力。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最高院的司法导向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面积爆发,直接导致政府部门出台严厉管制,延长假期等行政措施,这些行政措施根本无法预见,应属于不可抗力范畴。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院曾出台《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该文件第3条的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80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该文件只是针对非典时期的特定文件,目前也已经失效,但是该文件中最高院的观点仍然值得借鉴和引用。


5、宁波、湖州二地已经签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鉴于本次疫情的突发性和严重性,2月2日上午,汇大机械制造(湖州)有限公司的代表从湖州市贸促会负责人手中接过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2月3日上午宁波市贸促会为余姚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发了我市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此疫情事件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1、长期租赁合同

对于长期租赁合同来说,政府管制,延长假期的时间段对于所有的承租人均一样,无法正常开工开业,浙江、上海等地出具地方政策,企业复工期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意味着这10天因疫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该期间的租金。但是,作为出租方也是因不可抗力的受损方。

律师建议:

为了我们共创共赢的营商环境,双方可以协商减免租金,或在原租金金额内适当延长租期,或允许迟延支付租金等方式解决。特别提醒承租人:承租人不可单方面执意减免或少付、不付租金,以避免擅自减少、不符租金,而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带来的违约风险。


2、短期租赁合同

例如春节期间临时店铺租赁合同、短期仓储合同、演唱会场地租赁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等,因疫情防治的需要不得不取消,这类租赁合同可以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已付的定金。





典型司法判例

案例一:

福建莆田中院(2019)闽03民终2606号判决认为,在“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之后,生猪被全部无害化处理,政府也对疫区进行封锁,承租人确认无法继续养殖生猪,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支持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案例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民事案件中,即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武汉海事法院、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一审法院武汉海事法院不支持解约的理由在于:“东江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利用约定的船舶提供航行服务,‘非典’疫情并未导致中国政府发布任何航行禁令,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论述时,则采取了可量化的方式,将疫情影响的航运天数与船舶租赁期限相除,“平均每艘涉案游船受‘非典’疫情影响的期间为109天,与平均每艘涉案游船计租期不低于240天相比,所占百分比至多约为45%;与2003年4月13日停航后涉案五艘游船剩余的1078个营运天相比,所占百分比至多约为50%。因此,本院认为,虽然‘非典’疫情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较大影响,但这一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该案二审法院以数据量化的方式考察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履行期限较短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拟以新冠疫情为解约事由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案例。




律师提示



1、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2、作为承租人在具体的租赁合同中是否直接适用不可抗力之抗辩,要根据具体属地疫情和不同合同履行内容。


3、疫情无情人有情,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合同双方共同营造,按约履行合同是创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之一,面对本次疫情,建议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谅互解,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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